更新时间:2015.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毅中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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