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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06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对于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坚决不得安排播放。
  四、取得合法授权。各播出机构在购买已经取得上述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还须同时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播出授权,并依合同、协议在授权许可播放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播放。未取得合法播放权利的节目,一律不得安排播放。
  在境外落地的国内电视频道,要妥善解决好落地国家或地区的节目合法版权问题,避免版权纠纷。
  各播出机构开办的各类介绍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影评、剧评资讯栏目,使用电影、电视剧片段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五、认真进行清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播出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机构备播节目进行对照清理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未取得合法播出授权和批准文件的节目,重点清查各类非法播出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栏目,对于违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整改,对清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监播手段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节目的监看工作和节目备案及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相关播出机构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屡教不改,侵权、盗播情况严重的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查处情况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总局社会管理司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对全国各台贯彻情况进行专项监看,对仍不改正的播出机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播出机构,并认真监督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