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完善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根据规范集中受理、明确工作职责的要求,国家测绘局修订了《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
(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
(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国家测绘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决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登记。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要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应当在1个工作日直接送地图管理司。
申请人申请注册,受理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出版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
已注册的申请人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提交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
地图管理司根据受理窗口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督办,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地图审核。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只需出具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受理窗口登记后,直接将书面建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试制样图)送地图管理司。
需要查看试制样图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提供。
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受理窗口。
收到外交部的审查意见后,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图管理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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