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4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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