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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台湾地区专利规费收费准则

更新时间:2016.03.30

【发布部门】:台湾省-其他
【效力级别】:港澳台法规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80.10.02
【实施日期】:1980.10.02
  • 第一条

    本准则依专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准用第八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准用第八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 第二条

    发明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发明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二、申请提早公开发明专利申请案,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三、申请实体审查,专利说明书及图式合计在五十页以下,且申请专利范围之请求项合计在十项以内者,每件新台币七千元;请求项超过十项者,每项加收新台币八百元;说明书及图式超过五十页者,每五十页加收新台币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页者,以五十页计。

    四、申请改请为发明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五、申请再审查,专利说明书及图式合计在五十页以下者,每件新台币八千元;超过五十页者,每五十页加收新台币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页者,以五十页计。

    六、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七、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八、申请延长专利权,每件新台币九千元。

    九、申请更正说明书或图式,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申请特许实施专利权,每件新台币十万元。

    十一、申请废止特许实施专利权,每件新台币十万元。

    十二、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三、申请变更说明书或图式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其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九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前项第三款之实体审查申请费,于补充、修正申请专利范围时,其计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规定为之:

    一、于申请案发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前,以修正后之请求项数计算之。

    二、于申请案已发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后,其新增之请求项数与审查意见通知前已提出之请求项数合计超过十项者,每项加收新台币八百元。

    发明专利申请案所检附之申请书中发明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发明人姓名及说明书摘要同时附有英文翻译者,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四款之申请费减收新台币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先提出之外文本为英文本者,不适用之。

    第一项第一款之申请案,以电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请费,每件减收新台币六百元。

  • 第二条之一

    发明申请案于发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前撤回申请案者,得申请退还前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实体审查申请费或第五款之再审查申请费。

  • 第二条之二

    发明申请案之实体审查,申请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审查申请者,申请费每件新台币四千元:

    一、以商业上之实施所必要。

    二、适用支持利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加速审查作业方案。

  • 第三条

    新型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新型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申请改请为新型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三、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九千元。

    四、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五、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六、申请更正说明书或图式,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七、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变更说明书或图式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六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前项第一款之申请案,以电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请费,每件减收新台币六百元。

  • 第四条

    新式样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申请联合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三、申请改请为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四、申请再审查,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五、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八千元。

    六、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七、申请更正图说,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九、申请变更图说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其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七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前项第一款之申请案,以电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请费,每件减收新台币六百元。

  • 第五条

    其他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专利申请权让与或继承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申请专利权让与或继承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三、申请专利权授权实施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四、申请专利权质权设定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五、申请专利权质权消灭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六、申请专利权质权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

    七、申请专利权信托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专利权信托涂销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九、申请专利权信托归属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申请专利权信托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

    十一、申请发给证明书件,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十二、申请面询,每件每次新台币一千元。

    十三、申请实施勘验,每件每次新台币五千元。

  • 第六条

    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前项证书之补发或换发,每件新台币六百元。

  • 第七条

    经核准之发明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台币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一万六千元。

    经核准之新型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币八千元。

    经核准之新式样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三千元。

    核准延长之发明专利权,于延长期间仍应依前项规定缴纳年费;核准延展之专利权,每件每年应缴年费新台币五千元。

    专利权有抛弃或被撤销之情事者,已预缴之专利年费,得申请退还。

    第一项年费之金额,于缴纳时如有调整,应依调整后所定之数额缴纳。

    依本法规定计算专利权期间不满一年者,其应缴年费,仍以一年计算。

  • 第八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新型专利申请案,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尚未审定者,原缴纳之申请费,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经处分应予专利者,其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抵缴证书费及第一年专利年费。

    二、经处分不予专利者,其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应予退还。

  • 第九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新型专利申请案,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尚未审定者,其于形式审查处分前,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条或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申请改请为发明专利或新式样专利者,原缴纳之申请费,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抵缴第二条第四款或第四条第三款改请之申请费。

  • 第十条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起异议者,其申请费如下:

    一、发明案,每件新台币六千元。

    二、新型案,每件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三、新式样案,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四、申请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五、申请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或图说,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 第十一条(删除)
  • 第十一条之一

    本准则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项规定,于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条文施行后提出之发明专利申请案,始适用之。

  •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修正条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条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条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 第七条

    经核准之发明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台币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一万六千元。

    经核准之新型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币八千元。

    经核准之新式样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三千元。

    核准延长之发明专利权,于延长期间仍应依前项规定缴纳年费;核准延展之专利权,每件每年应缴年费新台币五千元。

    专利权有抛弃或被撤销之情事者,已预缴之专利年费,得申请退还。

    第一项年费之金额,于缴纳时如有调整,应依调整后所定之数额缴纳。

    依本法规定计算专利权期间不满一年者,其应缴年费,仍以一年计算。

  • 第八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新型专利申请案,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尚未审定者,原缴纳之申请费,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经处分应予专利者,其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抵缴证书费及第一年专利年费。

    二、经处分不予专利者,其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应予退还。

  • 第九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新型专利申请案,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尚未审定者,其于形式审查处分前,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条或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申请改请为发明专利或新式样专利者,原缴纳之申请费,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抵缴第二条第四款或第四条第三款改请之申请费。

  • 第十条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起异议者,其申请费如下:

    一、发明案,每件新台币六千元。

    二、新型案,每件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三、新式样案,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四、申请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五、申请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或图说,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 第十一条(删除)
  • 第十一条之一

    本准则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项规定,于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条文施行后提出之发明专利申请案,始适用之。

  •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修正条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条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条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 第十条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起异议者,其申请费如下:

    一、发明案,每件新台币六千元。

    二、新型案,每件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三、新式样案,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四、申请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五、申请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或图说,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 第十一条(删除)
  • 第十一条之一

    本准则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项规定,于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条文施行后提出之发明专利申请案,始适用之。

  •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修正条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条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条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准则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