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0
本办法依专利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专利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经济部指派主管人员兼任;其余委员,由经济部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法务部代表一人。
二、经济部代表三人。
三、专利师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具备专业知识之学者或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予续聘。
前条代表各机关之委员,其职务异动时,应即改派;任期至当届委员任期届满时止。
惩戒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若干人,由经济部就其职员中派兼之。
惩戒委员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相关案件之审查、讨论及决议: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被付惩戒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案件与被付惩戒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
三、现为或曾为被付惩戒人之代理人或辅佐人。
四、现为或曾为被付惩戒人诉讼案件之自诉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辩护人或鉴定人。
五、现与被付惩戒人任职同一机构或最近三年内曾任职同一机构。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经惩戒委员会决议命其回避:
一、有前项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二、有前项以外情形,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
惩戒委员会受理惩戒事件,应由委员二人先行审查,并作成审查意见,提惩戒委员会审议。
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件时,得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相关人士列席咨询。
惩戒委员会之审议及决议,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亲自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决议停止执行业务或除名者,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亲自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惩戒委员会之决议,以无记名方式为之。
惩戒委员会会议于决议书发送前,对外不公开;与会人员对于讨论事项、会议内容及决议,均应严守秘密。
同一事件,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不停止惩戒程序。但惩戒委员会认有必要时,得于刑事判决确定前,停止惩戒审议程序。
被付惩戒人同一行为已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免诉或无罪之宣告者,仍得为惩戒处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惩戒委员会之惩戒决议,应作成决议书。
前项决议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付惩戒人之姓名、性别、地址、出生年、月、日及国民身分证统一号码。
二、行为时执业处所名称、地址及专利师证书字号。
三、惩戒之案由。
四、决议主文。
五、事实理由及法令依据。
六、出席委员。
七、决议之年、月、日。
八、不服决议之救济方法、期限及受理机关。
前项第一款所称国民身分证统一号码,于被付惩戒人为外国人者,为其护照号码。
惩戒委员会之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出席费及交通费。
惩戒委员会办理事务所需经费,由专利专责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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