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5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以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
鼓励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到埠外、国(境)外投资或者入股。
对政府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规定其产出专利的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在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交流、合作和实施前,应当制定专利预警方案,避免发生专利纠纷。
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跨区、县(市)的专利纠纷。
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应当把专利有关知识作为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市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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