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9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权人,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
(三)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或已进行试生产,产品未来具有较大的规模经营和良好盈利潜力;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上市公司的专利权质押,须已经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将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质权人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价值评估额的40%。质权人应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利率政策规定下,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专利权的价值由出质人委托质权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借贷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后,质权人应将质押的专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还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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