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专利宣传培训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在前款规定的工程招标中,招标方应当对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中标有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进行有效性审查,不得采用有专利纠纷的技术或产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有避免专利侵权、保护创新的要求及创新成果产权归属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查,避免采用的技术或产品引起专利纠纷。
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
(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一)申请政府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及有关奖励中涉及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价出资的;
(五)工程投标中的技术、设备和产品涉及专利权的;
(六)申请制作、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权的;
(七)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情形。
(一)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而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实施许可的:
(四)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信息发布会等活动涉及专利权的;
(五)组织标有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尝超市等商品流通领域销售的;
(六)其他应当索取专利权有效证明的情况。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时,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对制造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使用专利方法;收缴、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侵权行为人不得转移已经制造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二)对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对于侵权产品,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可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处置;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前款实施过程中,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封存或者暂扣侵权产品、专用设备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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