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4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单位。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该项专利转让费或者专利实施许可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应当从该专利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该股份折价给付发明人、设计人。
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份,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作价入股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申请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涉及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
(一)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而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的。
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歇业、停业,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及时向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勘验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专利违法行为的物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