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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3.31
研究开发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共同研究开发单位之间必须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省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为职务成果。
省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为职务成果。
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
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项目委托方。在国际上发表的,从国际惯例。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应要求研究开发方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等形式予以保护。
前款所称科技项目完成是指按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提交的研究成果全部提交完毕。省科技行政部门与研究开发方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处理意见不同的,双方协商解决。
省科技行政部门与研究开发方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处理意见不同的,双方协商解决。
研究开发方必须与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研究开发方可从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报酬。
(一)依据合同约定,研究开发方不对科技成果行使处置权的;(二)研究开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处理意见的;(三)研究开发方经同意申请专利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授权的单位或者课题组成员取得专利权的,研究开发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二)研究开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处理意见的;(三)研究开发方经同意申请专利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授权的单位或者课题组成员取得专利权的,研究开发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三)研究开发方经同意申请专利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授权的单位或者课题组成员取得专利权的,研究开发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授权的单位或者课题组成员取得专利权的,研究开发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一)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二)许可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三)与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许可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三)与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与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指定的实施单位应当就知识产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研究开发方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依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使用费。除另有约定外,指定的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再转让该项目知识产权。指定的实施单位对该项目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的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再转让该项目知识产权。指定的实施单位对该项目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指定的实施单位对该项目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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