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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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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二章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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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 第六章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
  • 第七章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
  • 第八章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更新时间:2016.02.29

【发布部门】:青海省-地方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8.01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5226体系改革方案总体要求,为了突出科技和管理创新,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自治区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自治区科技计划是自治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 第三条依据“集中集成、统筹部署”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指令性、指导性、引导性、后补助四种类别进行划分与管理。按照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重点项目两个层次组织实施。五大科技产业化领域和两条主线是5226计划体系的主体,自治区每年将集中资金对重大科技专项予以重点支持引导;两大建设和六大科技行动是5226体系的支撑系统,主要通过指导、引导等形式,以科技政策支持为主,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营造发展环境。
    指令性项目是指凡以实现自治区指定目标,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为主的科技项目。指导性项目是指凡以市场调节和以经费自筹或贷款为主,科技三项费少量投入的科技项目。
    引导性项目是指凡对地方主导产业有较大带动作用,可通过认定、挂牌、补贴等相关科技政策支持为主的科技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虽未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但已取得较好成果,可给予贴息、奖励支持的项目。
  • 第四条计划项目的管理全面引入创新机制,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项目追踪问效制、评审评估制和目标责任制,为全面推行课题制创造条件。
  • 第五条科技中介机构参与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实现职能转变。
  •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组织管理
  •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是计划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重大项目的自主设计,向社会公开发布《自治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负责项目的审议、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下达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招标和验收;
    (七)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 第九条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自治区科技厅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行使部分计划过程管理职能,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二)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的监督和检查;
    (三)在行使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落实匹配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合同内容,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和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并配合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七)填报由自治区科技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
    (九)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 第三章立项
  •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 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优先领域和主动设计的重大项目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时间,并采取自主设计与申报相结合的征集方式。
  • 第十三条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 第十四条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经历和研究开发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 第十六条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 第十七条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必须由企业承担,所需经费以承担单位自筹、贷款和社会融资为主,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支持的科技资金主要作为引导资金,原则上企业按照1:4进行匹配。
  •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进行申报。
  • 第十九条经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或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协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咨询和评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后,将拟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的推荐项目由发展计划处汇总、分析、平衡,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厅务会上研究通过。
  • 第二十条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要求地方以1:1进行经费的匹配。
  • 第二十一条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
  •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合同的文本由自治区科技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填写。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履行签订手续。
  • 第二十三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自治区财政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 第四章实施管理
  •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协同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于重大项目要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年度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项目调整的依据。
  • 第二十七条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尝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或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第二十八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经自治区科技厅分管厅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项目本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
  •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滚动支持和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自治区科技厅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一条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项目网上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全程计算机智能化管理,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 第五章验收及成果管理
  • 第三十二条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委托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对跨行业(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负责主持。
  •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作出现场测试报告。
  • 第三十五条项目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承担者三年内不得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 第三十六条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委托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定期对项目后期实施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掌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的效果和效益。
  • 第三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以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并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或完成后,其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加上“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标注。
  • 第六章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应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告、共享、查询三个方面。
  • 第四十二条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报告制度,基本报告类型如下:
    (一)进度报告:自治区科技计划承担者、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按要求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报告;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如实填报由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的统计调查表;
    (三)调整报告: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要求调整合同目标、变更项目主持人及延期验收等,需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报告;
    (四)重要事件报告: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需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及时报告;
    (五)财务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六)验收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
  •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每年应总结分析上年度全部项目执行状况,并将总结分析报告交发展计划处汇总后,上报厅务会。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自治区科技厅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的机构,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假借名义、滥收费用、监督管理不利、不如实报告项目进展的真实情况的,将取消其管理职权。
  • 第四十六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 第四十七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附则
  •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解释。
  •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