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订,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后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需要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或主管机关批准及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履行手续后生效。
第十一条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主要内容包括:(一)序言:明确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定义条款。(二)写明合同的标的和有关的法律状况。(三)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和有关的限制条款。(四)技术资料的交付及有关提供技术改进的方式和费用的规定。(五)有关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及费用的规定。(六)有关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以及审查帐目的规定。(七)有关保证和索赔的规定。(八)有关侵权和保密的规定。(九)考核标准和验收的规定。(十)有关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及专利纠纷的责任和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十一)有关专利许可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十二)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十三)有关合同生效期限的规定。(十四)有关违约的规定。
第十二条专利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收取技术使用费。(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被许可方优先提供在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获得技术改进的详细资料。(三)应保证自已是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四)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五)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按合同规定优先索取许可方对本项技术改进的详细资料。(二)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和方式,实施专利和专有技术。(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或价款。(四)未经许可方同意,不得超出合同规定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五)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下列责任:(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专利技术或提供的专利技术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要返还部分或全部技术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签订独占许可合同或排他许可合同后,又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的,和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后自已又在该范围内实施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许可人除应停止违约行为外,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损失额推定为许可人实际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总额或因许可人不履行合同而减少被许可人可得利益的总额。
第十五条被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下列责任:(一)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或价款的,除补交使用费或价款外,应支付违约金,拒不支付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二)实施专利技术超越专利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的,和未经同意将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实施或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者的,必须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损失额推定为被许可人实际获得非法收入的总额或因被许可人不履行合同而减少许可人可得利益的总额。
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专利许可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执行的。(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专利许可合同的。(三)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的。(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专利许可合同无法履行的。(五)由于一方违约,使专利许可合同成为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