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政法委、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工商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监察厅(局):
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盗版问题,经过多年持续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场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是,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制售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总体态势依然严峻。为严肃整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严格规范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制品的制售活动,进一步提高正版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2006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自2006年7月15日至10月2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关停一批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查处一批参与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盗版活动的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查办一批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重大案件,严惩一批从事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同时,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全面清理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深挖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通过此次行动,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得到明显净化,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抵制盗版制品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二、工作重点
1、检查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在公示期后继续从事盗版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较大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坚决吊销其许可证。
2、清理并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建立门前管理责任制,落实各单位的门前管理责任和社区、学校、公园等场所的区域管理责任。发现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销售盗版制品,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3、追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生产源头,打击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查处违规出版单位和复制企业。对参与盗版活动的出版、复制单位,予以停业整顿、年检时暂缓登记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4、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公告》内容和自查自纠、执法检查情况,公布重大案件的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反盗版百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步骤
“反盗版百日行动”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检查督导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7月15日―8月15日)
7月15日向社会公布《公告》,公示期至8月15日。组织新闻媒体对“反盗版百日行动”、《公告》、启动仪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在京举办“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相关行业协会结合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本行业开展以“拒绝盗版、守法经营”为主题的倡议活动。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和倡议活动。
各地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在建设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分别负责向辖区内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场所、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并分别召集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公告》内容。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向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发放《公告》,并组织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
各地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组织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光盘复制企业和音像出版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每周向上一级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开展情况。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分别与文化、版权、工商行政部门及经营业者签订承诺书,依法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2、集中治理阶段(8月16日―10月15日)
自8月16日起,各地“扫黄打非”、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等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开展《公告》实施和执法检查行动。新闻出版、工商、公安部门对非法印刷、复制企业进行集中清理取缔。工商、城管执法部门对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开展集中整治。
对公示期后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音像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软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盗版活动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全国选择若干大城市,同时开展集中销毁盗版制品活动,并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报道。
建立各地区、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各地每周一将上周执法情况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在“中国扫黄打非网”上公布被处罚的经营单位名单。
3、检查督导阶段(7月25日―10月17日)
7月25日开始,中央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单独对各地音像、计算机软件市场及音像出版单位、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暗访检查。
9月份开始,中央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总结验收阶段(10月18日―25日)
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反盗版百日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0月22日前书面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反盗版百日行动”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要求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巩固集中行动成果提出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全面落实《2006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盗版百日行动”,将此次行动列入今年“扫黄打非”和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精心组织,严格执法,不留死角,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使行动收到实效。各地、各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综合治理,互相配合,统一行动。音像协会、软件协会等相关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在全行业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观念。各地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消费者监督,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盗版制品,形成打击侵权盗版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是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落实《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协调查处重大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并负责《公告》的印制工作。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应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从事音像制品鉴定,组织开展执法培训。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协助鉴定音像制品,组织开展执法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版权行政部门负责对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单位和计算机硬件制造商、销售商预装软件情况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从事计算机软件制品鉴定,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开展执法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工商行政部门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部门开展对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清查取缔无证照经营场所和非法印刷、复制、销售企业,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清理取缔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
公安部门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部门加大对制售盗版制品活动的打击力度,对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办。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协助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在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指导城管执法部门清理取缔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并严格规划和审批报刊摊点的设置。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政法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涉及“扫黄打非”的相关工作,并协调指导公、检、法系统工作。
宣传部门会同“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集中行动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文化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建设部
监察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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