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六条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申报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第八条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专利权人按照下列程序之一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申报;
(二)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由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利权人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初审决议。
第十二条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初审决议,评选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初审结果。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三条公示结束后,评选办公室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