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5
为激发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发明创造,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第六条,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校和科研机构有对其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责任,应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发挥成果效益,为社会服务。职务成果应产权明晰,有偿使用,转化过程中应保护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的科研资源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科研人员与单位应签订对外有偿服务协议,明确有偿使用本单位资源的必要成本和收益分配。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合作开发等方式,由单位、项目完成人和成果应用方共同议定。
四、职务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作为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五、对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从产业化后的销售收入中提成支付等方式,按可高于50%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主要完成人所占分配份额可高于50%。
六、鼓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开展职务成果转化活动。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并享有保留其现有岗位和相应待遇的权益,其转化活动的绩效应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协议还应明确双方应尽职责和收益分配。
七、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请省科技行政部门或设区市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批准。相关方需向上述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协调申请;协调无果的,有关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批准实施转化。经批准,项目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产业化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
八、对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成果转化项目,可按要求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给予支持。
九、对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成果转化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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