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武汉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现将《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1日
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为切实做好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制定本细则。
省经信委是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界定的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并满足以下条件(根据企业成立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请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
2011年1月1日后在湖北省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应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条有关规定。具体条件为:
1.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中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拥有省级以上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软件产品设计开发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
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湖北省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具体条件为:
1.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以后,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条有关规定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重新认定,但不再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从“中国双软认定网”或省经信委网站、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从省经信委网站或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下载,以下简称网站下载);
6.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
7.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须至少提交一个《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8.企业上年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列表(网站下载);
9.企业上年度三张金额最大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不足三张发票的,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10.企业上年度人员配置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表(网站下载);
1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银行扣款记账回执单,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12.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鉴证内容包含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归集表(网站下载,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当年有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网站下载,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及财税〔2013〕70号文件的规定归集);
13.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4.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网站下载);
15.有效期内的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网站下载)和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及用户手册;
16.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承诺书(网站下载)。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所有复印、打印、填写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章无效,多页的材料加盖骑缝章。承诺书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二)软件企业年审
申请材料除前款第1项变更为《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从“中国双软认定网”或省经信委网站、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下载)外,其余各项和总体要求与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相同。
四、工作流程
(一)软件企业认定
1.申请:企业在指定网站下载申请书及附表,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省经信委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2.初审:省经信委每月1— 15日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企业,一次性出具《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开具《受理通知单》。
3.评审:省经信委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认定:省经信委在每月底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认定。
5.报备:省经信委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与备案。
6.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进行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7.发证:省经信委根据认定名单制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年审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年应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日期当月15日前提交年审申请。
2.年审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与认定工作相同。
3.年审通过的企业,《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加盖年审合格章,证书继续有效;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受有关鼓励政策。
(三)软件企业变更
1.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进行书面报备。
2.省经信委将软件企业变更情况审核结果随同当月或次月软件企业认定、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3.软件企业变更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省经信委换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发生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四)申诉及复审
1.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2.省经信委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3.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依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
五、监督管理
(一)中介机构管理
企业可自行选择为软件企业认定、年审提供鉴证服务的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如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出现任何虚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提交财政部门处理。
(二)从业人员管理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
2.溢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三)企业监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经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处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1.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3.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的。
(四)部门联系制度
省经信委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定期召开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情况及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席会议,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对我省申报、认定及年审的企业基本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省经信委可利用好原有的认定工作体系和力量,发挥行业协会等机构“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和作用,确保认定工作的延续性和稳步有序开展。
(三)本细则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信信字〔20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