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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4号--台湾居民同样可以就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更新时间:2015.11.16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版权局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03.03.14
【实施日期】:2003.03.14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法律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并可以就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为此,特公告如下:

一、台湾居民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的软件件著作权申请文件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字样及旗、徽标识。

二、台湾居民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自行代理机构办理。

三、台湾居民在国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前发表、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可在本规定发布之日一年内办理著作权登记。

四、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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