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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委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6]68号
【发布日期】:1996.07.09
【实施日期】:1996.07.09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和《关于申请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ATA单证册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意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和财文字[1996]227号《关于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财政预算内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