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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活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4〕331号
【发布日期】:2014.05.22
【实施日期】:2014.0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工信部科〔2012〕39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2014〕8号)的部署和安排,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和意义
  开展示范活动是深化2014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指导试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推出一批有特色、有成效、有带动作用的省级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为2015年选拔行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奠定基础。
  通过开展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强部省互动,集中宣传地方试点工作经验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在行业内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能力整体提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创新环境机制改善,为进一步深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驱动战略创造有利条件。
  二、活动内容
  (一)遴选示范企业
  1.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从培育工程试点企业(见附件1)、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中选拔出有特色、有成效、有带动作用的省级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2)按照《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要求,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3)知识产权运用成效突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产业化程度高,能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价值,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建立了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应对机制。
  2.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遴选示范企业应遵循“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并按如下步骤进行:
  (1)指导企业参照《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评估推荐指标》(附件2)开展自评估;
  (2)结合企业自评估情况,遴选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运用效益显著并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作为省级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
  (二)总结省(区、市)试点工作经验和企业典型案例
  1.请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情况,总结工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鼓励支持企业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工作机制及主要做法,提炼出工作成效和特色经验报部(具体内容参考附件3)。
  2.请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区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案例应真实客观、有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效果(具体内容参考附件4)。
  (三)开展“媒体走进试点”系列报道
  我部将根据省(区、市)报送的典型案例材料组织开展“媒体走进试点”系列报道。推广省(区、市)培育工程的经验,宣传示范企业的典型案例,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请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部做好“媒体走进试点”系列报道工作,利用相关媒体,加强宣传,形成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其他事项
  请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7月30日前,将省级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信息表(附件5)、省(区、市)培育工程经验总结、示范企业典型案例等材料函送我部(科技司)。
  联系人:龙海斌
  电 话:010-68205242
  邮 箱:longhaibin@infoip.org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422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