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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更新时间:2015.11.21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1993.02.12
【实施日期】:1993.0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三),兹公告如下:
  一、为有效实施著作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便利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协会")。
  二、协会是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三、协会管理的范围,限于音乐作品的非戏剧性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
  四、协会的基本职能是:
  1、 登记音乐作品;
  2、 基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
  3、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
  4、追究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者的法律责任。
  五、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由中国版权研究会承担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转工作,涉及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的这一部分,改由协会承担。
  六、协会可从收取的音乐作品使用费中作适当扣除,用于协会必要的管理支出和举办有利于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活动。扣除的比例应经国家版权局批准。
  七、协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接受音乐著作权人和国家版权局的监督检查。
国家版权局 
199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