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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粗口歌、哈狗帮、摇头玩等违法音像制品的紧急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文化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6
【实施日期】:2004.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粗口歌、哈狗帮、摇头玩等违法音像制品,含有粗俗不堪的脏话,甚至夹杂淫秽、反动内容,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近几年来虽几经打击,但仍然发现这些违法音像制品通过地下发行渠道、互联网流通和传播,一些歌舞娱乐场所特别是迪厅、舞厅等违法播放,有的还进入学校或在学校周边公开租售,危害极大,影响恶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净化文化市场环境,文化部决定进一步严厉打击粗口歌、哈狗帮、摇头玩等违法音像制品。现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标明为粗口歌、哈狗帮、摇头玩等违法音像制品均属有禁止内容的违法音像制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经营标明为粗口歌、哈狗帮、摇头玩以及内容与之相似的违法音像制品。
  二、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专门力量,并协调有关部门,重点整治学校和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环境,坚决杜绝粗口歌等违法音像制品进入学校或校园周边地区。
  三、进一步加大对迪厅、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禁止存放或播映粗口歌等违法音像制品。
  四、禁止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粗口歌等违法音像制品的下载、点播服务,遏制粗口歌等违法音像制品的网上传播。
  文化部将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网络文化频道上按照注册地域提供传播粗口歌等违法音像制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供各地查处使用。
  五、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制作、复制加工粗口歌等违法音像制品的源头。
  六、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和检察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把经营粗口歌等违法音像制品的不法分子送上法庭。
  请各地将查获收缴的粗口歌、哈狗帮、摇头玩等违法音像制品的不同版本及基本特征报送我部文化市场司(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电话:65551896、65551899(FAX);电子邮箱:av@ccnt.com),我部将在中国文化市场网音像电影频道及时公布盗版查缴目录,以加强对查处工作的指导。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