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5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和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和海关联系配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回顾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
(二)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动,研究重大案件的联系配合工作;
(三)组织执法经验交流和其他相关活动。
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海关在向公安机关通报犯罪案件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可能转移侵权嫌疑货物或物品或有其他必须当场处理之情形时,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扣留有关货物和物品。发现当事人可能逃逸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一)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进出境旅客、邮递物品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址或者国籍;
(二)侵权嫌疑货物或者物品的品名、数量、已知的价值、申报日期或者海关查验日期;
(三)涉嫌侵犯的知识产权名称和注册号、知识产权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情况。
海关向公安机关通报侵权嫌疑货物或者物品的情况,应当随附货物和物品清单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的复印件。对公安机关要求提供其他有关文件或者到场查看货物和提取货样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与海关就通报的案件情况进行磋商。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海关退还有关货物或者物品。
联合打击工作应以“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为方针,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涉及的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摧毁整个犯罪网络。
“重大案件”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较大、涉及跨国跨境犯罪团伙或其他双方认为应联合打击的案件。
(一)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对当事人立案侦查的;
(二)公安机关未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的;
(三)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向海关退还有关货物或者物品的。
(一)组织相关执法培训和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二)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展合作;
(三)共同参与国际执法合作和交流;
(四)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合作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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