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保护电影作品严厉打击盗版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05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权办[2004]3号
【发布日期】:2004.02.04
【实施日期】:2004.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电影业作为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受到盗版的严重侵害。根据2004年国家版权局工作要点关于“以大中城市为中心,突出治理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部位,重点打击破坏文化、网络、软件产业发展的侵权盗版活动”的精神,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电影盗版的打击力度,为中国电影事业的繁荣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中心制作出品的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系目前完全由境内投资、投资成本最高的一部电影(投资额4200万元人民币),该片将于2004年2月10日在全国同步上映,其音像制品发行权已授予广东伟佳音像公司。根据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中心与广东伟佳音像公司的约定,该片的音像制品将在影片首映15日后发行。据了解,现已有盗版分子声称将伺机盗版。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分子,促进民族电影产业的发展,特发此通知:
  一、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打击盗版活动。需要当地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工商部门协助的,可以商请当地有关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支持,在2004年2月10日至25日之间,集中对当地的电影放映及音像制品发行、销售、出租场所进行检查。对于制作、发行、销售、出租盗版电影音像制品的,要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在2004年2月25日之后,仍应加强对以上场所的检查,以保证对盗版分子的高压态势。
  二、凡在2004年2月25日之前出现在市场上的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音像制品均属盗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据此予以收缴。
  三、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市场过程中,要注意追根溯源,查出制作、发行盗版电影音像制品的源头,依法给予严厉制裁。对于因盗版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请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告国家版权局。
                           二OO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