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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22
【实施日期】:1985.04.22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重庆、武汉、西安、广州、大连、沈阳、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起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并依据公约的规定,承担国际义务和享受权利。
  根据巴黎公约第二条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在商标方面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在6个月限期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要求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任何后来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今后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如需在公约的其他成员国再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务必向对方提供第一次申请日期的证件。出证手续,由我局办理。
  附:“提供优先权证件申请书”书式1份。每件收证明费20元,经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8901560),注明汇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