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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标字[1990]1号
【发布日期】:1990.02.16
【实施日期】:1990.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精神,现将《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申请人收取商标规费时,加收5元印花税票款,开收据时另列收印花税款5元,收取的商标印花税票款在上缴商标规费时如数上交。
  三、商标申请件被退回或核驳时,如商标申请人不再重新申请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退商标规费时连同印花税票款一并退回。
  四、此项代收印花税票款从1990年5月1日实行。在此之前下发的《商标注册证》,当地税务机关要粘贴印花税票时,由税务机关按照(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精神执行,确保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印花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