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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信部电[2008]172号
【发布日期】:2008.03.19
【实施日期】:2008.03.19

  为适应国际互联网多语种域名发展需要,支持国际互联网组织开展中文顶级域测试等工作,进一步做好公众服务机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域名发展环境,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2006年2月6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网络”、“政务”和“公益”等中文顶级域名。中国-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公司-适用于工商企业等营利性单位;网络-适用于拥有或利用网络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政务-适用于党政群机关、政务部门等;公益-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
  三、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设置“类别域名”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MIL-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政务-适用于党政群机关、政务部门等;公益-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
  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 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