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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应附证明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31
【实施日期】:1993.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9月发布的《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精神,我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已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时,只需附送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