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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使用酒原料名称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5.12.23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标字[1989]第20号
【发布日期】:1989.10.05
【实施日期】:1989.10.05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葡萄酒商标标识上使用葡萄品种名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可以使用文字或图形表示商品的真实原料,而原料名称必须是被本行业所公认的,规范化的称谓。企业在酒类商品上将酒的原料名称与酒的商品通用名称联用的作法,应当允许。对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中所请示的“花果山”白玫瑰葡萄酒是否侵犯“白玫瑰”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我局认为,“白玫瑰”与“白玫瑰葡萄”是不同的事物,前者是一种花,而后者是一种已被酿酒行业所公认的酒的原料名称。若连云港市葡萄酒厂所酿造的酒确实以白玫瑰葡萄为原料,则该厂未侵犯他人的“白玫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来文所附的“花果山”白玫瑰葡萄酒的瓶贴没有突出“花果山”注册商标,无法发挥注册商标的应有作用,应当通知企业予以纠正。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江苏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