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公开其按简易程序查办的案件信息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案件信息。没有设立政务网站的,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并上报上一级机关。
省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区、市)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并通过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在一案一报的基础上,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案件信息公开总体情况汇总后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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