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5.12.23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29
【实施日期】:1988.02.29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处2月10日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与同类不同组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将商品划分为类和组,是根据商品用途、原料等因素大体划分的,不排除不同类,不同组的商品之间存在类似商品。具体商品之间是否属于类似商品,由我局根据商品分类表和商品的生产、消费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来函所述商品:涂料与油漆,台灯与镇流器,我们目前不作为类似商品对待,因此,在涂料与油漆或者台灯与镇流器商品上,不同企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