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纪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14
【实施日期】:1992.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12月17日至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参加的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会议分析了目前在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确定了对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的意见,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        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纪要
  1991年12月17日至19日,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我国烟花鞭炮主要产地湖南省醴陵市、浏阳县;江西省萍乡市、万载县;广东省东莞市、南海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蒲县工商局主管商标的同志,部分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的领导同志,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同志。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承担了调研会议的会务工作。
  烟花鞭炮是我国古老的一种传统产品,据今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于是,商标注册与管理中的问题也就伴之而生。起初,烟花鞭炮生产企业也使用注册商标,但有的因使用不当,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生产者一般多突出使用品种名称,消费者亦是认品种名称购买商品。近几年来,随着企业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一些企业试图通过以注册商标为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商标专用权为武器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促进生产发展。烟花鞭炮企业商标意识的增强是一件好事,但有一些企业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又大量的使用了烟花鞭炮的品种名称和直接叙述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特点的文字、图形。这样又造成新的矛盾或者申请被驳回,得不到注册。针对这种状况,商标局派员赴湖南、江西两地;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这次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
  商标局副局长刘佩智同志到会并作了讲话。
  各省工商管理局管商标工作的同志汇报了本省烟花鞭炮生产、经销企业的产品品种、生产规模及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如下一致意见:
  一、烟花鞭炮生产企业申请注册产品商标是可行的。在使用好企业主商标的同时,广泛地使用产品商标是一些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成功的经验。所谓产品商标,是指企业为研制和开发的某种新产品确定一商标并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达到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保护企业智力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发展商品生产的目的。
  二、在烟花鞭炮上独创的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企业在开发出新产品时,往往为其赋一与众不同的名称,这种独创的名称,如果不违犯《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对于过去本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现已成为行业约定俗成的品种通用名称的,则不能再作为商标注册。
  三、直接表示本商品特点的文字及图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所谓直接表示本商品特点的文字、图形,即直接叙述烟花鞭炮商品的颜色、花型、功能、原料、用途、重量及燃放效果等特点的文字、图形。如“安全喷火”、“无烟烟花”、“金光闪闪”、“五彩缤纷”等。这些文字只是对商品某种品质的直接叙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
  四、生活中常用的吉祥用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烟花鞭炮是人们为增添节假日喜庆气氛的消费商品。生产经营者习惯将一些吉祥词语用于烟花鞭炮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吸引消费者,促进商品销售。如“恭贺新喜”、“吉祥如意”、“恭喜发财”、“大吉大利”等。如果将这些在包装装潢上常用的吉祥用语作为商标注册、阻止他人使用是不公平的,也难以依法保护。
  五、现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颁布之前(1988年1月13日)已注册的商标仍享有商标专用权。据掌握,在新细则颁布之前,虽有少量的品种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但这些商标已注册多年,并未引起大的纠纷。此外,新细则对其颁布前已注册的商标没有追溯力。因此,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实状况的原则,对已注册的品种通用名称,仍按注册商标对待。极个别在同行业中已引起较大争议的商标,待续展时再统盘考虑。
  新细则颁布之后,已注册的品种通用名称商标,可根据新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
                         199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