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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02
【实施日期】:1989.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反映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对带普遍性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商品通用名称问题
  商品通用名称不仅是在整顿酒类商标中,而且是在日常商标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我局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商品通用名称的构成是多层次的和多元的。既有商品总类别的通用名称,又有具体商品品种的通用名称。如酒类商品总的通用名称是“酒”,按品种又可以分为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露酒等,又有曲酒、窖酒、山楂酒、苹果酒等。总之,对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个地去认定,很难笼而统之的匡定。我局认为,除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中明确的之外,各地来文提到的下列名称属于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窖酒、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梁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弥猴桃酒、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香槟”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不能做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二、使用双重商标问题
  部分酒的瓶贴上有同时使用两个注册商标的现象。这种情况以出口酒居多,其商标分别为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公司所注册,应该允许使用。使用中可以突出其中一个商标,也可以同时突出两个注册商标。但两个注册商标都要分别标明注册标记。
  三、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完成时限问题
  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完成时限原则上仍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准,于1989年底完成,自1990年1月1日始,酒类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与此通知精神不符的商标与瓶贴。个别企业如确实印刷有大量的使用不正确,但未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原则上可以延长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0年底。各省必须严格把关,由省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