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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商标使用问题以及向外方转让商标问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标字[1993]第6号
【发布日期】:1993.02.02
【实施日期】:1993.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商标工作渐渐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重视,传统的老名牌得到恢复,新名牌、著名商标不断涌现,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为了保护我国民族工商业的合法商标权益免遭损失,我们认为有必要提醒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于同外商合资共同使用商标问题以及转让商标问题,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处理,但由于有的企业缺乏商标知识,将自己很有声誉的商标投入自己难以控制的合资企业,这些商标很快在市场上消失,市场被外国商标取代;有的外商企图购买我具有原产地意义的商标,如“青岛”葡萄酒、啤酒商标,此种情况更应引起重视,以啤酒、葡萄酒为例,其质量、特色主要地由地理环境、自然因素决定,“青岛”这样的标志属于地理名称,如果外国人买走独占,相反我青岛企业永远被排除使用,或者我企业使用还要向外国人交使用许可费,将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对地理名称或者原产地名称不要轻易转让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请各地加强商标管理,注意引导企业保护驰名商标。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