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总体部署,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层面的落实,全面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按照《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北京市等32个城市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
请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要求及各城市申报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充分整合资源,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措施,保证工程实施取得实效;同时,根据情况定期对具体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选择部分实施单位进行重点跟踪调研。
二、制订工作计划。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要求和申报方案,制订详细工作计划,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工作计划表同时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以及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实施单位的申报方案和工作计划,将作为工程实施情况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组织中小企业聚集区管理部门、优秀中小企业代表、中介服务机构等,召开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启动会议;结合实施单位所属中小企业聚集区的行业特点,举办专题交流、培训等各项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根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四、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各实施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以及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五、考核验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周期为三年,实施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实施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名单
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计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