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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品组别调整后造成的注册商标近似的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5.12.24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08
【实施日期】:1986.09.08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市徐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9月4日来人,反映“飞跃”商标问题,并请我局就有关问题予以答复意见如下:
  使用在扩音机(第14类)商品上的飞跃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无线电十八厂,注册证号:100540。上海电视九厂在收音机(第14类)商品上注册了飞跃商标,注册证号:209433。由于注册商标商品组别的变化,扩音机由原来的不同组归为同组,同此,出现了两个飞跃商标使用在同组的不同商品上,上海无线电十八厂和上海电视九厂都不应擅自在同一组内扩大使用商品的范围。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上海电视九厂,未经上海无线电十八厂的许可,在扩音机上使用飞跃商标,不仅超出了规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且侵犯了上海无线电十八厂飞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鉴于上海无线电十八厂与上海电视九厂同在上海地区,又是同属一个公司的两家企业,在飞跃商标使用上有着一定的历史联系,因此,双方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商标纠纷,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