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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五届"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18
【实施日期】:2012.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设美丽中国理念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发展,活跃知识产权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增强凝聚力,局工会拟举办第五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赛名称
  美丽中国--第五届“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
  二、组织机构
  大赛拟成立组委会,组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具体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李玉光 甘绍宁
  副主任委员:王冬峰、廖 涛、徐 聪、李思德、王岚涛、宁 珑、马 放、雷筱云、胡 兰
  委 员:王文扬、郭春山、王新华、姜概如、白 清、李长庆、张子弘、孙克良、孙德深、朱 伟
  三、奖项设置
  金奖3名;银奖6名;铜奖10名; 优秀奖30名; 佳作奖若干名。
  最佳组织奖(4个单位)。
  四、参赛范围
  局各部门各单位,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职工和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作品。
  大赛组委会人员、从事专业摄影人员(指以摄影为职业)的作品不参加大赛评奖活动。
  五、参赛作品类型
  (一)新闻类
  体现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闻事件为题材,记录展现知识产权领域新闻的真实瞬间及知识产权事业近年来的辉煌成就。
  (二)人物类
  展现人物的真实瞬间,捕捉人物的精神世界,反映社会环境,体现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
  (三)风光类
  以自然风光为拍摄对象,唤起人类关爱大自然、保护人类自然文化遗产的意识,关注生态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展示美丽中国风貌。
  六、参赛作品著作权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奖作品享有使用权,可以重复使用参赛作品进行非商业目的的出版、展览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活动,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另附稿酬)
  (二)参赛者为所提交参赛作品的唯一版权人,凡参赛作品涉及的版权、肖像权等法律纠纷责任由参赛人自负。
  七、参赛规则
  (一)胶片、数码摄影作品均可参赛,黑白、彩色不限。一律以照片的形式投稿(照片尺寸为8-10寸)。参赛数码作品必须为(JPG格式)影像文件格式保存的光盘(大小在3至8M之间)。
  (二)参赛作品在运输途中损毁或丢失,大赛组委会及承办方不承担责任。
  (三)每位参赛者需填写参赛表、提交的作品总张数不得超过4张(组照每组不超过6张、限每位参赛者提交的组照不超过两组),所有参赛作品均需在作品背面贴附参赛表。(提交的光盘中同时应标注与参赛表相同的内容)
  (四)本届摄影大赛组委会不接受经电子影像合成、修改后的参赛作品。
  八、有关事项
  (一)投稿截止日期2013年3月15日。
  (二)本届大赛邀请我国摄影界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并承诺在评审过程中,隐匿参赛者个人信息资料,以确保作品评审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参赛作品征集、评奖结束后,将举行获奖作品颁奖典礼暨参赛作品展览,届时将邀请所有获奖作者来京出席,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各类媒体、网站将选登本次大赛的部分获奖作品,不再另付稿酬。
  (五)大赛组委会将挑选优秀作品汇集出版第五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作品选集。
  (六)本届摄影赛不收取参赛费,不退稿。
  (七)参赛作品投稿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关工会办公室,须在信封上标注“摄影参赛作品”。参赛表格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http://www.sipo.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电 话:010-62083788 62083632
  联系人:李长庆 lichangqing@sipo.gov.cn(外网)
  许培君 gonghui@sipo.gov.cn(内网)
  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五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参赛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