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按照分工任务,我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已批准我局制定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国统制[2012]85号)。现将2012年度统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内容
  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业务调查。填报内容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二、统计调查对象
  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共计10681家法人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基础数据另行提供。
  三、统计调查安排
  (一)本次统计调查采取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执行的方式进行。按照国家统计局已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国统制[2012]85号)(附件1),编制统计调查问卷,提供统计调查样本基础数据,并与地方知识产权局签订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进度、经费等事项。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发放、回收统计调查问卷,经核查无误后报送我局。我局对问卷进行复核,对于有疑问或不合格的问卷退回重新核实统计。
  四、有关要求
  (一)统计调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此次统计调查是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状况、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认真完成统计调查问卷发放、回收、核查工作,严格经费管理,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的完整、全面、准确。
  (三)上报时间。
  1.请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此次调查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负责处室、联系人名单,资金账户及联系方式(附件2)报送我局规划发展司。
  2.请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问卷寄回我局规划发展司。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
  2.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联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