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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管字〔2014〕259号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为:原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参加过2013年示范城市评定的有关城市、截至2014年5月底示范培育满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的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
  二、评定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省局按照《办法》第20条关于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规定,对本省具有申报资格且拟于今年提出示范申报的城市,进行审核和指标测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中的客观实力评价指标的测评,由省局于6月25日前提出申请,我局专利管理司提供支持。
  (二)经过审核和测评,满足《办法》第20条规定的城市,由省局根据《办法》第21条的规定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5日。
  (三)试点城市建设时未确定特色主题的城市,请于申报示范时选择特色主题,并在工作总结、考核指标表格等相关申报材料中体现。
  三、申报材料
  (一)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三)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2)。
  (四)省知识产权局对推荐城市进行测评的原始资料及测评分数,包括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样表见附件3)。
  (五)《办法》第20条要求的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1.近3年试点城市、示范培育城市年度考核中的考核等次的证明。
  2.2013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评价结果在全国或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30%的证明。
  3.试点城市批复之日至示范城市申报日城市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四、相关要求
  (一)各省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进行申报。
  (二)各省知识产权局重点承担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要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出现弄虚作假的城市,同时对城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省知识产权局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名单
  2.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情况表
  3.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