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启动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方式及程序
2013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按计划于9月份启动。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测评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园区自愿申报
1.申报资格。2013年度具备示范园区申报资格的园区为截至2013年底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满1年的园区、原示范创建园区。
2.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省局测评推荐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对申报园区是否存在第(四)项所述4个“一票否决”的情形进行审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报园区知识产权整体状况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中的推荐意见,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国家局集中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比,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园区的申报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底完成。
二、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积极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进行申报。
(二)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一或两份有代表性的证明材料即可;篇幅较长的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证明材料按对应证明的指标顺序进行编排;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对多个指标进行证明的,不重复提交。
(三)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审核各园区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认真组织测评,如实填写测评得分。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四)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于10月31日前,将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的电子件发送至raobohua@sipo.gov.cn。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
2.证明材料列举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