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
为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2〕13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支撑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作用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特别是在推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地区,市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趋旺盛,有必要加强规范管理和方向引导,大力提升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
在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初级阶段,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有助于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强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产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高端服务机构;有助于推动建立行业资信,方便需求方获得资质可信、服务可靠的分析评议服务;有助于根据分析评议服务发展状况实际细化并调整相关政策,推行服务规范化管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示范培育工作,对推动供需对接、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是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推动分析评议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满足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高端需求、特别是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需要为目标,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采取分类管理模式,分领域评定并培育一批示范创建机构和示范机构,择优扶强,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与机构之间更好地实现供需对接,培育形成引领全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发展的骨干力量,为深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积累力量。
(二)工作原则。
--自愿参与。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愿参与培育工作。引导、鼓励具有相应信息、硬件以及人才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培育工作。
--分类评定。按照材料化工、生物医药、电子通信、机械制造等技术领域,采取服务机构主动申报、综合评审公开的方式,遴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较强、有一定服务经验、发展潜力好、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开展示范培育工作。
--突出培育。突出示范培育工作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市场的引导和示范,鼓励服务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把扩大分析评议服务市场、加强服务供需对接、推广先进经验作为主要内容,带动社会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能力的提升。
--合理布局。充分考虑服务机构的地域行业分布均衡性以及行业人才集聚优势,配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布局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开展示范培育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3年,确定示范创建机构20家左右进行培育,2015年培育示范机构30家左右。
三、工作任务
(一)遴选确定。按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自愿参与培育工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筛选,选择确定符合相应条件的机构参与培育工作。
(二)重点培育。加强对参与培育工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示范创建机构”和“示范机构”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产业聚集区知识产权集群管理、专利分析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区域知识产权政策研究等工作中承担任务、提供服务。鼓励参与培育的机构通过业务交流等方式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管理。对纳入培育工作的服务机构严格日常管理。纳入示范创建机构名录的,示范创建时间为两年;经评定纳入示范机构名录的,示范时间为三年,期限届满的,可以再次申请。
(四)分级开展。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暂行办法”制定相应政策,组织开展省(区、市)级示范培育工作。省(区、市)评定的示范创建和示范机构名录报我局备案,我局将在示范创建和示范机构名单的调整中优先考虑已备案机构。
四、2013年示范创建工作安排
(一)申报要求。2013年主要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评定工作,评定对象和评定标准按照 “暂行办法”执行。申请评定的机构应填写《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申请表》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人员信息列表》(附件2和附件3)。
(二)申报流程。
1.部门推荐。相关机构或组织应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由省知识产权局初选后向我局统一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可参照相关要求向我局推荐企事业单位参加示范创建机构申报。
2.评审确定。我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确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
3.申报时间。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请按时将推荐材料(纸件和电子件)报送我局保护协调司。逾期报送或资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办法(暂行)
2.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申请表
3.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人员信息列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附件1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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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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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字〔2012〕110号)和《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知发协字〔2012〕138号),规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以下简称“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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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的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有效规避决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科学决策以及帮助企业优化创新路线并妥善解决经营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高技术服务活动。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各类机构均纳入示范培育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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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培育工作内容包括,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制度机制健全、管理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周到、诚实守法可信的机构,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科技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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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培育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分类评定、突出培育、合理布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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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示范创建机构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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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报“示范创建机构”的,应当具备独立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能力,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领域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
申报机构具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近三年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总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信息资源、分析工具等软硬件条件。
(二)从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技术领域属于材料化工、生物医药、电子通信、机械制造等领域。
(三)组织体系完善,设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部门,服务经验丰富并取得一定成果。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专职从事分析评议业务且具有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拟申报所属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内部制度机制较为健全,初步建立了分析评议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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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示范机构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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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报“示范机构”的,应当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领域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模式在全国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申报机构具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示范创建期满,并在此期间取得良好工作绩效。
(二)示范创建期间的分析评议业务总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具有较好的硬件环境和软件条件。
(三)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具有明显的人才比较优势和聚集效应。
(四)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建立了分析评议服务规范和人才培养体系,服务产品比较丰富,服务模式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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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机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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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省级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把初步确定的推荐机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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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审查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创建和/或示范机构拟定名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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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机构名单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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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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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经评定纳入示范创建机构名录的,示范创建时间为两年;经评定纳入示范机构名录的,示范时间为三年,期限届满的,可以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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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对示范创建机构和示范机构参与培育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评定。不能通过总结评定的,不再纳入示范培育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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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示范创建机构和示范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不再纳入示范培育工作范围: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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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示范创建机构和示范机构有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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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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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参与示范培育工作的机构应当诚信经营、珍惜荣誉,提供全面周到、专业负责的分析评议服务,努力打造行业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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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参与示范培育工作的机构应积极创新商业模式,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产品,在分析评议领域充分发挥业务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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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参与示范培育工作的机构应当紧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分析评议咨询行业的各项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积极承担宣传培训等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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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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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示范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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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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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