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9
为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诉前证据保全的级别管辖适用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等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一)申请人为适格主体。申请人一般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的,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了证明自己权利存在以及该权利遭受被申请人侵害的初步证据。证明权利存在的初步证据主要包括专利权证书、专利缴费凭证、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底稿、公开出版物等,利害关系人除需提供上述证据外,还应提供实施许可合同、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材料等。申请人提供的存在侵权事实的证人证言,一般不得单独作为证明权利遭受侵害的初步证据。
(三)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属于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可以不予准许:
(一)证据可由当事人通过购买等方式自行取得;
(二)证据可由公证机关保全取得;
(三)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四)其他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一)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内容所能证明的对象属于诉讼请求涉及的范围;
(二)申请保全的证据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状态、规模及权利受损程度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之前,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应当以裁定书载明的内容为限。裁定书内容应尽量涵盖诉讼请求可能涉及的证据材料。
在非知识产权审判庭审查或执行的情形下,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与相关审查或执行部门保持沟通或派员随同,并应充分考量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特殊性,确保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准确、及时、有效。
对于技术性较强的保全措施,应当允许当事人聘请的专业人士参与。
申请人不宜到场参与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保全线索,明确保全的地点、对象、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的证据交由申请人确认。
(一)查封或扣押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设备等,并进行拍照;
(二)查封或扣押被诉侵权产品的成品与半成品,并清点库存数量;
(三)复制或扣押可反映生产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金额以及利润的财务帐册或报表、生产记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报价单、销售发票等;
(四)提取与被诉侵权产品有关的宣传资料、画册、产品目录等;
(五)复制电脑及各种数据储存器中涉嫌侵权的程序、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内部管理资料、客户资料等;
(六)封存、提取易变质、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同时进行照相、录像;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在充分考量举证妨碍的严重程度、被申请人的主观过错、相关证据的重要性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举证妨碍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法律后果。
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不应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直接推定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成立:
(一)该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二)存在与该主张有明显矛盾的证据或者事实。
(一)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
(二)不易移动的证据,且已经采取照相、录像等方法予以固定;
(三)易变质、不易保管的证据,且已经采取照相、录像等方法予以固定。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证据载体的销售价格、申请人或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实际保全证据载体的估值依据,并据此确定保全费用。
(一)采取照相、录像、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足以固定证据,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二)复制财务帐册、销售合同等;
(三)提取的被诉侵权产品样品价值不大的;
(四)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营上损失的其他情形。
(一)查封、扣押对象为大型机械设备、建筑物、交通工具、货物、鲜活商品、名贵物品等,保全措施有可能对这些证据造成直接损害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而造成损失的;
(二)被保全对象为即将交付的合同标的,保全措施有可能造成被申请人因交付不能遭受损失的;
(三)其他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虽无恶意,但其诉讼主张最终并未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禁止非保全人员接触电源、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数字化设备;
(二)禁止被保全人员或其负责人借故离开,破坏保全环境;
(三)检查计算机的网络情况,确保系统在正常状态,必要时可以切断网络连接,防止远程控制;
(四)终止正在实施的整理硬盘、格式化硬盘、批量复制信息、批量下载信息、杀毒等可能大量访问存储介质的操作,防止正在运行的系统或程序破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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