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要求,现就近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示范创建城市、试点城市期满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参加考核验收的城市范围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城市示范创建工作两年期满,需要进行考核验收的城市(包括内蒙古包头市,江苏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丹阳市,浙江嘉兴市、湖州市、义乌市,安徽巢湖市,江西新余市,山东诸城市,湖北十堰市,湖南常德市,广东东莞市,宁夏银川市,新疆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城市试点工作三年期满,需要进行考核验收的城市(包括北京海淀区、朝阳区,天津和平区、西青区,吉林通化市、上海闵行区、宝山区,江苏盐城市、吴江市,浙江绍兴市,山东菏泽市,河南平顶山市、许昌市,重庆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四川宜宾市,贵州安顺市)。
(二)考核验收的方式
本次考核验收工作由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国家局统一安排,省级局具体组织,验收组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必须于2013年底前结束,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确定验收时间后,以电子件和传真形式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将根据需要前往参加考核验收并考察示范创建或试点工作情况。
现场考核程序如下:
1.实地考察(半天),包括考察有关城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1-2家企业);考察知识产权服务工作(1-2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考察其他知识产权特色工作。
2.验收评审会(半天),包括示范创建工作成果宣传片展示;听取示范创建或试点工作汇报;验收工作组组长组织讨论,评议验收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三)考核验收的内容
本次验收要对照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或试点城市制定的示范创建或试点工作方案,对示范创建或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工作完成度达到80%以上,并且按照《评定办法》评分60分以上的,视为完成既定工作任务,通过验收。
(四)考核验收的材料要求
1.请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或试点城市准备以下汇报材料:示范创建或试点工作汇报、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评审材料、典型经验小结、示范创建工作成果宣传片。
2.考核验收结束后,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于考核验收后两周内,将以下材料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城市示范创建或试点工作汇报、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评审材料、典型工作经验小结、考核验收评审意见及示范创建工作成果宣传片光盘。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如拟开展示范培育,要向城市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二、加强示范城市工作监督检查
今年,我局评定了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加强示范城市管理,确保示范工作取得预期目标,我局将委托有关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年度考核。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督导组,制定本省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督导方案,监督考核示范城市批复文件、专家评审意见和我局局领导与城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会谈内容落实情况,以及示范工作方案执行情况。对于工作基础总体较好的示范城市,要按照我局关于示范城市批复文件和我局局领导在会谈中提出的要求,推动其深化发展。对于工作存在明显薄弱环节的示范城市,要按照我局关于示范城市批复文件和我局局领导在会谈中提出的要求,督促在一定时期内改进相关工作;对于不能在限期内有效整改的示范城市,我局将视情况予以摘牌。
请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于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并将督导工作方案(含督导组人员名单)、督导考核详细情况以及近期示范城市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审核备案。有关材料将作为示范城市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城市试点示范工作信息交流机制
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之间的工作交流、密切工作联系,我局将建立试点示范城市信息交流联系机制。各试点示范城市要明确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责任人、联系人(见附件),于12月6日前以传真和电子件形式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我局专利管理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在试点示范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今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总结2012年城市试点示范工作、梳理经验,提出下一步城市试点示范工作思路、任务以及有关工作建议(字数2500字以内),于12月6日前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责任人、联系人登记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