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3年11月27日《关于“金元呼白王”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内工商商标字[2003]2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呼白”商标,是内蒙古绿蒙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16885号;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金元呼白王”商标,是内蒙古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99383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内蒙古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酒商品上突出使用“呼白王”文字,与第1016885号注册商标近似,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所述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