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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标[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5.05
【实施日期】:1999.05.05
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的规定,对1988年11月1日以后递交申请并取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即注册号为第50万号以后的注册商标)以及1988年11月1日以后曾续展过的注册商标,在申请续展时不再附送《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
  鉴于第50万号以后的部分《商标注册证》上存在着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的问题,为理顺法律关系,妥善做好注册商标的续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50万号以后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上标注有商标名称但该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的,若注册人要求保留该商标名称专用权,在申请续展时对该商标名称应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时应附原注册证复印件,并交纳相应的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另发给《商标注册证》及相应证明。
  二、商标名称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应在《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上注明“该申请另编注册号”,并附上原《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三、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且续展时未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名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