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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规字〔2014〕64号
【发布日期】:2014.02.18
【实施日期】:2014.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字〔2012〕110号),加快培育一批基础扎实、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根据《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2〕83号),我局将组织开展第二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树立标杆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作的要求,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培育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宣讲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关政策,推动加大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服务的力度,培育和发掘市场需求,发挥培育单位的作用,组织知识产权服务供需对接,组织培育单位之间的研讨交流,引导培育单位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
  三、培育条件
  (一)培育单位应为企业法人,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工作人员10人以上,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近2年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三)基础条件好、成长较快、资信良好、成功案例多,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四)主营业务应符合重点培育方向(附件1)。
  四、工作程序
  (一)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申请书》(附件2),报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填写推荐意见(附件2第八部分)和《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3)。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南等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所在省(市),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问卷回收超过300个机构的省(市),推荐数量可适度放宽。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确定第二批50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组织开展培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导行政区域内服务机构积极申请,认真完成组织推荐工作,所推荐单位应兼顾重点培育方向涉及的各领域,要求各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申请书,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培育期间,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培育工作内容,制定培育工作方案,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培育工作情况。
  请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推荐汇总表》和所有推荐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申请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局规划发展司。逾期未报、资料不齐或者纸件与电子件内容不一致,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重点培育方向
  2.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申请书
  3.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推荐汇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