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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更新时间:2016.02.29

【发布部门】:广西-地方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发布日期】:2001.01.21
【实施日期】:2002.0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届第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20021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者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办理有关审核、认证、登记、备案手续。”   

二、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第(二)项修改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删去第(三)项。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