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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2009]198号
【发布日期】:2009.10.12
【实施日期】:2009.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拟于即日起启动2009年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城市(区)、企业申报:200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
  (二)初审推荐: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审核确定: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一)城市(区)、企业申报。
  申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附件1)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商标战略实施示范报告(5000字以内)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表格可在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二)初审推荐。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申报情况,对申报城市(区)、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推荐名单〔每省推荐一个示范城市(区)、一家示范企业〕,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确定。
  总局领导小组依照《指导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根据各省推荐名单,确定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颁发证书、铭牌。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推荐条件,严格把好推荐关,确保推荐质量,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三)各申报城市(区)、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四、上报材料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总局领导小组的材料包括: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推荐函;
  (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
  (三)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报告、示范企业报告一式3份及电子版。
  联系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质量管理处
  联 系 人:谷卿、夏珺
  电子邮箱:guqing@saic.gov.cn  xiajun@saic.gov.cn
  联系电话:010-88651754 88651746
  传真电话:010-68050256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略)
  附件2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