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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审查意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标[2000]80号
【发布日期】:2000.11.13
【实施日期】:2000.01.01
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199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我局从1993年10月28日开始实行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该项制度,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可对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进行删除性的或缩小原商品(服务)范围的修正,但不得扩大商品(服务)项目。
  二、申请人不得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正。如商标中含有“注册商标”、“TM”、“(r)”等非商标部分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删除。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申请人企业名称的,其公知公用部分视为自动放弃商标专用权。如需要放弃专用权的,申请人须作书面声明。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第(6)项禁用标志的,申请人应声明放弃该标志的商标专用权。
  五、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只准修正一次,未作修正、逾期修正或者修正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驳回。如审查意见书中的引证商标有误的,可以再次修正。
  六、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计算修正期限;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自商标局发文之日起五十五天内为修正期限。
  七、审查意见书中增加审查员的签名及联系电话,以便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与审查员沟通,但有关修正要求和修正结果,均应以审查意见书为准。
  八、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