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局,总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全面实施《纲要》,对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纲要》实施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以及总局各司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职责,经研究,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中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或协办的40项任务提出了分工意见,制定了《国家工商总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责任单位、各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任务,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工商总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
为切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国办发[2008]127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涉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各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关于战略重点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1.及时修订《商标法》,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的立法工作,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法规司、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2.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商标局、人事司、法规司、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3.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商标局、商评委、中华商标协会)
4.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法规司、商标局、商评委、国际合作司、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5.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商标局、中华商标协会)
6.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商标局、商评委、宣传中心、中华商标协会)
(三)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7.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法规司、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8.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国家普法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商标局、法规司、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宣传中心、中华商标协会)
二、关于专项任务
(一)商标。
9.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华商标协会)
10.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商标局、商评委、国际合作司、中华商标协会)
11.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市场主体注册和使用商标,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商标局、商评委)
12.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商标局、商评委、人事司、办公厅)
13.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等问题。(商标局、商评委、中华商标协会)
(二)商业秘密。
14.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三)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15.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法规司、商标局、商评委、食品监管司、中华商标协会)
16.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法规司、商标局、商评委、中华商标协会)
三、关于战略举措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7.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商标局、商评委、中华商标协会)
(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18.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商标局、商评委、中华商标协会)
19.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法规司、商标局、商评委、国际合作司、中华商标协会)
20.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商标局、商评委、法规司、国际合作司)
(三)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21.改革商标确权程序,研究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商标局、商评委、法规司)
22.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23.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商标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24.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
25.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个体司、中国个协)
26.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人事司、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总局行政学院)
27.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商标局、商评委)
28.构建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的商标基础信息库,加快开发适合我国检索方式与习惯的通用检索系统。(商标局、商评委、信息中心)
29.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商标局、商评委、国际合作司、中华商标协会)
(五)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30.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商标局、商评委、中华商标协会)
31.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商标局、商评委、中华商标协会)
32.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资质管理。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研究建立相关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提升中介组织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和纠纷处置服务能力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参与能力。(商标局、商评委、国际合作司、中华商标协会)
3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中华商标协会、商标局)
(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34.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 (商标局、人事司、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
35.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商标局、人事司、总局行政学院、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
36.制定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商标局、人事司、总局行政学院、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
(七)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37.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办公厅、宣传中心、商标局、法规司、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总局行政学院、中华商标协会)
(八)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
38.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国际合作司、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
39.加强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国际合作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信息中心)
40.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国际合作司、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